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 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近日,一些网络媒体和网友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关注,并提出一些质疑。对此,记者联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希望法工委就网络舆情中发现的一些关切和问题作出必要解释。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从以下五个方面作出解释和回应。
一、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的审议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制定
2023年8月,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召开,没有第一次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 2024年6月,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修改草案已两次通过全国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二审稿中,封存治安违法行为记录的规定适用于未成年人,包括未成年人实施的各类治安违法行为。
2025年6月,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次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各方指出,实施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有利于减少和避免“一次处罚、终身限制”的情况,也有利于提供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为今后建立轻微犯罪加盖记录制度积累经验。建议本法明确规定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据此,参照刑事诉讼法第286条等法律规定的公告,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形成了下一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6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经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法有关规定,本法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自2025年6月27日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布起至11月27日截至2025年,我们尚未收到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不同意见。
2、关于“哪个少爷在抽这个?”
近日,有评论针对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约束措施提出“哪个少爷抽烟”的问题。从法律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法治体现在国家法律、执法、司法、执法的各个方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享有宪法和法律以外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必须依法追究。宪法、立法法、有关组织法、有关议事规则等法律对立法活动和立法活动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为立法活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立法活动和立法活动的所有保障。立法工作不应受到任何特殊利益集团、组织和个人的不当影响。
三、封存治安违法记录的含义
封存治安违法记录是一种控制违法信息的措施,并非惩罚措施。实行治安违法行为记录封存制度,目的是对治安违法行为信息进行必要的管控和规范,减少和避免对被处罚人的“一次处罚、终身限制”。绑定并不意味着删除或移除记录。相关违法信息仍被记录,但不能随意询问、给予或透露。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密封记录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泄露,并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况:一是国家有关机关需要查询的除外。为办理案件;二是相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还规定,进行法律调查的单位必须对封存的违法记录予以保密。
四、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关系不当的问题
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各类违法行为,均属于不构成犯罪,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条对此作出了主要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执法、司法活动中,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属于违反公共安全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适用法律规定予以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必须予以纠正;反之,也是适用法律的错误,必须予以纠正。
就这两项法律而言,有以下三类情况需要注意。第一类情况:有些行为属于刑事问题,比如故意杀人等,不属于违反公共安全罪,应当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问题。第二类情况:有些行为属于违法治安问题,如吸毒等违法行为,不属于刑事犯罪,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刑法适用没有问题。第三类情况:刑法、公安法规定的某些行为行政处罚法对行为特征的规定或描述,如刑法第353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5条等。对于这种情况,我们首先要看看是否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的,必须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5. 关于“封存吸毒记录”
根据我国法律制度,吸毒属于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治安违法记录封存措施的适用范围包括吸毒。多位意见提出了“封存吸毒记录”问题,表达了担忧和困惑。对此,进行以下几点说明。
一、国家按照毒品犯罪的规定处罚刑法。刑法第六章第七节明确规定了毒品犯罪及其处罚。共有12起犯罪事件。其中,第347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国家依法惩治和打击毒品犯罪的态度、措施和制度没有变化,禁毒工作没有放松。我国是世界上对毒品犯罪最负责任的国家。惩罚最严厉的国家之一。
二是国家打击毒品犯罪的主要对策和主要任务是加强戒毒治疗措施。根据我国法律制度,吸毒不属于犯罪行为,而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须受到治安管理部门的处罚。然而,进一步看,如果不鼓励吸毒者戒毒,就不可能成功。对吸毒者实行何种处罚,其实际意义和影响都是有限的。戒毒治疗的重点是戒毒,但难点也在于戒毒。我国历来高度重视戒毒工作,建立了强有力、有效的戒毒治疗体系和相关工作机制。 200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起草了禁毒法,明确规定了毒品戒毒措施; 2011年6月,国务院制定了《药品戒毒条例》,进一步规定了药品戒毒措施;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有与戒毒有关的规定。 《禁毒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禁毒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我国戒毒措施分为自愿戒毒、社区戒毒(三年)、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可延长一年)、社区戒毒(三年)。国家采取多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毒,对吸毒人员进行教育、救助。鼓励自愿戒毒,公安机关不会对吸毒人员原有的吸毒行为进行处罚。当吸毒人员被发现时,有关机构要依法登记,纳入戒毒工作范围,采取戒毒措施,定期检查,提供戒毒治疗,对戒毒三年未复吸的,不再实施动态管控。
第三,国家对吸毒人员的信息始终进行控制。本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戒毒条例》规定:“对戒毒人员的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泄露吸毒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禁毒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条和药品改革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入学、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得歧视,并要求相关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因此,与毒瘾康复者有关的信息始终受到控制和保密。不属于政府公开信息。有关机关和单位不得随意泄露。仅特定人员c了解并询问此信息。即使是与禁毒工作相关的非个人信息也受到控制,未经许可不得向世界之外发布或提供。媒体在报道和宣传戒毒工作时,需要对涉及戒毒人员的内容进行去个性化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治安违法行为记录封存办法,适用于吸毒行为。事实上,多年来并没有改变我国对戒毒信息、吸毒信息管控的习惯和做法。就吸毒人员和吸毒人员信息管控而言,约束措施实施前后没有明显变化。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但书规定的两类例外,是对现行相关信息管控措施的完善。
鳍借此机会,我谨向媒体、网友和社会各界对国家法治建设和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感谢!